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问答(四)
编者按: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将社会关注《管理办法》的一些热点面向社会分四期解答,现刊发第四期。
1、如何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工程质量?
一是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设计方案的把关。村民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选用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
二是加强施工单位和个体建筑工匠的监管。《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明确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三是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管。《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哪些闲置宅基地可以盘活利用?
(一)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二)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采取哪些方式?
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县(市、区、特区)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
4、 腾退后的宅基地有哪些利用方式?
(一)经村级组织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
(三)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5、如何保障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的用地?
(一)置换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集中建房区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二)有偿使用。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县(市、区、特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原文链接:http://zrzy.guizhou.gov.cn/xwzx/xwdt/202109/t20210903_6987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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