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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问答(三)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将社会关注《管理办法》的一些热点面向社会分四期解答,现刊发第三期。
1、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实地选址为5个工作日,村级组织公示期为5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土地需办理农转用的,如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的?

需办理土地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原来的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程序办理。
3、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有哪些要求?

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层数、风貌和审批程序等,与《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求是一致的。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时限是多久?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5、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实施农村住宅建设的程序有哪些?

(一)开工放线。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二)质量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三)竣工验收。农村住宅项目竣工一个月内,村民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6、农村住宅建设的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

 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交的资料按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资料收件清单、流程图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受理村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原文链接:http://zrzy.guizhou.gov.cn/xwzx/xwdt/202109/t20210902_6984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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