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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高河水厂二期工程)占用山东金乡金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高河水厂二期工程)占用山东金乡金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济自资规呈〔2021〕2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家湿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高河水厂二期工程)占用山东金乡金水湖国家湿地公园。该工程涉及山东金乡金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服务区,占用湿地公园面积0.2398公顷,主要工程内容为膜处理车间和清水池。

  二、该工程存在未批先占行为,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金乡县金思泉水务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你局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措施逐条落实到位。

  三、你局要严格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指导,强化运营期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监管;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落实好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中制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对生态影响的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发现不按审批要求占用湿地、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的,要及时制止并报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同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109/t20210910_372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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