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安排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贯彻执行<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16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全省不动产登记调度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吴月平对各地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再次进行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在2021年年底前,集中化解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为群众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以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快中求好”的总基调,以改革创新带动不动产登记全面提速,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度过磨合期,稳步推进。由于分散登记时期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逐步显现,成为一大民生“痛点”。
2021年1月初,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切实保障和尊重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又必须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服务于民”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全省具有共性、普遍性的问题,从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如何执行等多个方面印发《通知》,对自然资源部文件进行细化。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分解细化到各有关部门,抓紧完善用地、规划、供地、建设、竣工等各环节全链条提供不动产登记政策支持。
《通知》指出,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或税费的,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证缴分离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当地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2022年1月1日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缴;2022年1月1日后,由税务部门追缴),税务部门追缴税,有关部门追缴规费的同时,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开发单位的首次登记,应在登记簿附记栏记载“证缴分离”,之后,为购房群众办理转移登记。
《通知》强调,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规划核实手续的,按照《通知》规定,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之后,由政府组织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原文链接:http://zrzy.guizhou.gov.cn/xwzx/xwdt/202109/t20210922_70488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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