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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发布时间:2021-10-20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辽宁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从“空间赋能促进乡村加快振兴”出发,强化了“分区分类分型指引”,科学配置村庄空间资源要素,细化落实全域、全要素、全流程的用途管控要求,将着力提升村庄国土空间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导则》按照“省市分区、县级分类、乡级分型”原则,从不同维度,对村庄规划编制加以引导。适用于辽宁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涉农社区)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范围为一个或相邻若干个行政村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为3-5年。

  《导则》从现状分析、发展目标、边界划定与管控、居民点用地规划、配套设施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安全防灾减灾、土地综合整治、村庄设计与风貌营造、近期实施项目、规划内容分类引导等层面对规划内容进行了规范。为提升规划实用性,规划成果还将分为管理版和村民版,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村庄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规划成果应满足“一张图”入库需要,纳入“一张图”管理。

  《导则》指出,单个村庄规划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广泛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组织确定专业编制单位,部署村两委动员广大党员、村民和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规划编制。跨乡镇联合编制的村庄规划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为保证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村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以及具有相应规划编制经验的规划师来承担。规划报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在相应的村庄规划中予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成果报批前应完成规划数据库质量检查,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上报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导则》要求,各地区要依据省、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指引,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行政村分类布局;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分村庄编制单元,明确自然村分型及管控要求;在村庄规划中确定地块详细布局及用途。要落实全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和村庄绿化,推动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不断提升全省乡村地区生态环境品质和碳汇能力。要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进乡村国土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统筹规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与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科学安排设施农业发展空间,积极推进乡村用地精细化管理,严控总量、用好增量,大力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科学谋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增减挂钩,合理预留乡村发展用地,全力推进乡村振兴。要加强规划对乡村风貌的引领,凸显辽宁乡村特有的大地景观、历史遗存、红色文化、特色民居、乡土风俗,体现北方田园风光和冰雪特色,形成全省广袤辽阔、山海俱彰、四季生辉、民族融合的“辽味”特色,避免“千村一面”。要坚持村民主体、村两委主导,走群众路线,广泛动员村民,共谋共建共享。

  


原文链接:http://zrzy.ln.gov.cn/ywbb/gtkx/202110/t20211018_4291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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