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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创新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

发布时间:2021-10-2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认真贯彻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郯城县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为切入点,在全县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机制,创新性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出台《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协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强大合力。

  《意见》提出建立八项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合力。

  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区域内古树名木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立档,定期向县检察院通报古树名木动态变化情况,并将涉及古树名木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执法信息等与县检察院进行共享。

  首设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县检察院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生态检察官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每年开展一次普查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活动,对全县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长态势及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巡查结果按时上报市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办公室。

  定期进行问题研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检察院每年召开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议,邀请省、市林业专家共同研究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解决途径,促进问题整治。

  开展处罚执行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涉古树名木行政处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的,可商请县检察院予以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

  及时进行案件推送。发现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并配合县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推行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古树名木受损的,由县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督促仍不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联合提升专业素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检察院提供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等方面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县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共同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和检察干警业务能力水平。

  共同推进保护宣传。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森林日等重要节点,联合开展古树名木领域以案释法、法治宣讲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工作机制走深走实、持续优化。

  近年来,郯城县持续深化林长制改革,探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体系、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林长制工作机构统筹协调作用,管林治林责任不断夯实,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增强,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有效提升。(刘艳艳)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xwdt_324/sxdt/202110/t20211020_3752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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