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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6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生态修复项目,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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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生态修复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其它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生态修复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保护地分类和管控要求》《贵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要求。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照《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立项审批依照《贵州省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是依法依规确定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终身负责。以合同形式约定建设任务、施工质量、完成时限、资金投入等内容;二是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及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是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和资金审计,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四是应将项目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资料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适时上传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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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强调,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按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规划设计及子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按以下程序报批。山水项目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投资增减≥10%确有必要调整规划设计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贵州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实施过程中因子项目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投资增减≥10%确有必要调整子项目施工图设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报贵州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矿山项目变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办法》还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原文链接:http://zrzy.guizhou.gov.cn/xwzx/xwdt/202111/t20211105_71566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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