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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以下简称“论证评审”)是项目用海审核的关键环节,对于科学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积极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需强化论证评审的把关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突出评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此,《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通知》就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评审机构管理、强化信用监管、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与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要求不符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论证评审的,应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并应明确要求评审机构不得向海域使用申请人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与所评审项目有关的费用;要按照国务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论证信用惩戒和修复等制度。同时,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专家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及时调整、更新本地区地方级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培训。

  二是把握评审重点。《通知》要求,论证评审时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重点评审项目用海面积的合理性,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用海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控制用海规模;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重点评审项目用海是否深入开展生态影响分析并准确界定项目实施导致的生态问题,项目用海涉及占用岸线的要重点评审占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原则,重点评审项目用海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及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定期以抽查的方式对下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评审及质量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落实评审专家终身责任追究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ywbb/202111/t20211117_2705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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