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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规范我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加快规划审查报批进度,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程序,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中,也对规划的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审查报批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为按时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尽快出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明确审查报批程序和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发〔2019〕18号、鲁发〔2019〕20号等政策文件,在参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1年7月6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内容:

  (一)第一至四条,明确了《规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工作职责。《规则》适用于由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明确了市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第五至七条,明确了对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的程序和重点内容。其中,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和所辖县(市)总体规划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审查;第七条规定,技术审查应当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重点审查总体规划的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等内容,确保符合上级规划要求。

  (三)第八至十条,明确了市县总体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地方审议、省规委会审议的程序。规定规划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规划经市县规委会、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我厅报请省规委会审议。

  (四)第十一条,明确了市县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规定设区的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总体规划由我厅代拟批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规划成果经批准后要“上图入库”,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由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

  (六)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国批城市的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以及《规则》的实施日期。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11/t20211129_3784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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