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成功办理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近日,吐鲁番市成功办理了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吐鲁番市兴兴矿业有限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通过自行修复治理恢复生态环境损害面积1.3公顷(约合20亩),消除了砂石采坑陡直边坡安全隐患,达到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效果,治理效果总体良好。
经调查,2020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吐鲁番市兴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与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采挖、洗砂作业,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在查清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鉴定认定损害后果后,明确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程度较小。经过磋商,市自然资源局与吐鲁番市兴兴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以自行修复的方式落实赔偿责任,投入8万元资金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进行,市自然资源局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部署和督办此项工作,加强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明确调查、磋商、鉴定评估及治理修复等职责,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全程参与,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充分吸收和借鉴内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的经验做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抓手,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次性磋商成功,赔偿义务人以自行修复方式落实赔偿责任。
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使损害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实现了以最小成本汇聚最大力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最佳效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和工矿企业逐步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dzdt/202111/6a9a3311baf6444f9b8dfcc0ceca3a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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