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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意见》包括4大方面16项内容。《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增强双方合力,着力解决自然资源领域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等问题,共同保护自然资源。

  《意见》从多个方面就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进行了明确。在信息共享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自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或向公安机关移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复印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自收到自然资源部门抄送的文书、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开放不涉密的自然资源数据库,逐步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

  在司法保护和执法监督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自然资源受侵害而向检察机关寻求司法保护的申请,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接收,并负责跟进督办。检察机关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当问题时,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开展自查,并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在典型案例发布、争议化解和联合监督执法方面,检察机关可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布两家协作办成的典型案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通过陪议或者参与听证等方式,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涉及衔接配合的重大情况、 重大案件和舆情,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以及涉及行业乱象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重点案件,可以联合挂牌督办和通报。

  在建立联合培训与调研机制方面,建立“双向”培训调研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可共享业务培训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工作机制,共同促进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司法业务能力的提升;可围绕行政执法、行政检察工作相关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专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此外,《意见》还就日常沟通联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对方派员列席。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分别确定联络员,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沟通事务,协调工作衔接和落实。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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