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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8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深入领会准确把握《通知》精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把握临时用地管理的新政策和新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行为。

  二、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后,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行使,已经下放或委托的,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报请当地政府调整到位。各地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且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三、明确临时用地管理职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复垦验收工作,确保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落实恢复责任。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临时用地抽查、督导,确保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审批及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应足额支付给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补偿不到位的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启用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将相关材料传至系统,未按要求备案的,在卫片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严禁通过审批和备案临时用地的方式掩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凡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tdgll/zdxx/202201/t20220107_3832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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