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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有关地热的“冷知识”

发布时间:2022-03-04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一.地热概述

  地热,素称第四能源。在世界能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地热的开发利用已越来越引起众多国家的重视。我国是一个地热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已经发现的温泉点有2600多处。

  天津是我国地热供暖规模最大的城市,天津地热资源广泛分布于平原区,面积达9600km2,主要埋藏在地下600—4000米范围内的6个热储层中,温度在25—113℃。

  二.未按规定开采、回灌的后果

  1.若大量抽提地下热水,会导致局部范围的地面下沉,带来道路毀坏,地下管道破裂、水利设施和地面建筑物破坏等严重后果。地下热水的水位下降,使含水层上部空间拉大,积聚的蒸汽量剧增,因而气压加大,会引起水热爆炸。

  

  

  

  2.由于地热水温度高,压力大,溶解围岩中化学物质能力较强,所以含有的化学元素高达几十种,其中有一些对人体有害,如氟、砷和某些放射性元素等。

  3.地热水的矿化度一般比较高,渗入土壤后,大量的盐类容易造成土壞板结和盐碱化,影响作物生长。

  三、查处依据

  1.《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未取得地热勘查许可证、地热采矿许可证擅自施工、开采地热,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或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履行。

  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1)按照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2)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3)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4.《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以破坏性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行政执法总队)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sy_143/bmxw/202203/t20220301_5817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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