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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7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为维护煤炭市场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公告,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煤炭(国产动力煤)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有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

  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煤炭价格稳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去年秋冬季煤价的非理性上涨,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高度关注。其中,哄抬价格被认为是重要原因之一。为引导煤价合理回归,国家相关部门连续采取行动、多举措发力,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月份,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提出了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

  鉴于现行法律政策相关表述缺乏具体规定等实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力量,在多次研究论证、反复听取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公告。公告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表述更为具体和清晰,为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有利于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其中,捏造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散布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囤积居奇主要表现为,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主要表现为,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

  对于“大幅度提高价格”,公告亦作了细化: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据记者了解,这是在听取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大幅提高价格”中相关指标的明确和相对量化,在充分考虑成本基础上,兼顾煤、电上下游利益,便于企业遵循。而对于这一判断标准,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认为,符合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及煤电双方长远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了监管红线,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加强执法,旨在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稳定下游企业用能成本,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kc/202205/t20220506_2735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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