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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误农时进一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确保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

  

   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1日

  

  

  

  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工作导则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局部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随着春季农业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在从严从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十分重要而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的决策部署,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误农时进一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导则。

  一、没有发生疫情地区的农业生产作业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及时接种疫苗,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基础上,抢抓农时开展生产。不得“一刀切”和层层加码,严禁以防疫为由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村、不让农民下地,及时打通影响农民回乡务农、农机上路作业、农资调运下摆、农产品生产供应等的堵点卡点,保证农业生产正常开展。

  二、防范区农业生产作业

  坚持“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的总要求,在落实有关管控措施的基础上确保农业生产正常开展。

  1.在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时,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如需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须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要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2.在设施大棚、养殖圈舍、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场所等室内作业时,除采取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场景防控措施外,还要合理限定同一时间、空间作业人员数量,佩戴好口罩。室内作业场所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保持良好通风,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3.保持农资市场、门店和鲜活农产品、农用急需物资加工企业正常运转,生产经营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健康码为绿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农资生产供应、调运下摆有序开展,稳定市场秩序。对进场、进店人员做到扫码、测温、戴口罩,尽量避免人员聚集,按要求及时对室内进行消毒并保持良好通风。

  4.在防范区的农机作业人员,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基础上,可就地、就近开展农业生产作业服务。

  三、管控区农业生产作业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人不出区、严禁聚集”的总要求,原则上闭环管理,在满足以村(屯)为单位至少1次全员核酸检测阴性的条件后,有序组织开展农业生产。

  1.在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时,要佩戴好口罩,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如需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须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强化个人防护。外出下田和返回要戴口罩、测温、登记,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2.在设施大棚、养殖圈舍、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场所等室内作业时,除采取野外、田间等生产作业场景防控措施外,还要合理限定同一时间、空间作业人员数量,采取错时错峰、“两点一线”等方式作业,做好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杀。室内作业场所要摆放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方便及时取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畜禽养殖场所和饲料兽药生产、屠宰加工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

  3.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农资生产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实行人员闭环管理,保障生产物资正常供应。引导农民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预订农资,采取经营者自主配送、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等方式,建立“点对点”配送机制,确保农民及时获得所需农资。

  4.在管控区的农机作业人员,确需下田作业的,要严格落实室外作业防控措施,采取居住地和作业地块“两点一线”作业模式。

  四、封控区农业生产作业

  坚持“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的总要求,封控区内人员原则上不能出门下地作业。封控区达到解封标准后及时解除封控,尽快恢复当地农业生产。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以村(屯)为单位,全面摸清封控区内农户等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信息和封控区外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信息,落实乡、村专人包保责任制。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封控区农户等经营主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互联网等方式,或采取口头约定、村集体代签等方式,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委托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深松整地、施肥打药等多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服务。在采取核酸检测、闭环管理等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服务组织人员在居住地和作业地块“两点一线”无接触服务模式,确保封控区内田块种足种满、种在适播期。

  2.农资生产企业采取闭环管理,尽可能维持基本生产运营,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允许必要的人员轮换和生产物资调入,生产的产品经规范消杀后允许流通。要根据疫情态势和农时农事需求紧迫程度,制定农资应急保供方案,组织供销、邮政等国有企业农资经营体系,组建应急保障车队,开展集中采购、集中储运、集中配送。

  3.畜禽养殖场所和饲料兽药生产、屠宰加工企业采取闭环管理,尽可能维持基本生产运营,允许必要的人员轮换和生产物资调入,仔畜雏禽、种畜禽、出栏畜禽、畜禽产品等经检疫合格后实施“点对点”调运,饲料、兽药、动物疫苗等物资经规范消杀后允许流通。

  4.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场所采取闭环管理,尽可能维持基本生产运营,保证必要的人员开展农产品产后分选、分级、预冷、储藏、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工作,确保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不出问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就近开展互助合作、互换用工、错峰错时作业,及时开展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

  五、外出农民返乡务农

  1.在疫情较为严重、集中发生的地区,要针对滞留在城市确需返乡务农的农民(包括到外地包地种植的农民),因地制宜制定农民返乡工作方案,明确返乡的条件、基本要求、申请程序、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等。

  2.居住在封控区、管控区的,原则上在解封前不得返乡;居住在防范区的,持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返乡;在企业、工地等闭环管理的,所在企业、工地等7日内未发生过疫情,持48小时以内核酸阴性证明返乡。

  3.从防范区返乡的农民,原则上采取“点对点”、闭环转运。途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安全。返乡后须进行7日健康监测,实行严格闭环管理,在固定范围“点对点”从事农业生产相关活动,不串门、不串村,不得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4.针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乡的农民,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互助代耕、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帮助开展农业生产。

  六、农资和农产品流通

  1.将化肥、农药、饲料、兽药、动物疫苗及其生产原料,种子、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转场蜜蜂,农机及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粮油、蔬菜、水果、出栏畜禽、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优先核发车辆通行证、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查验、优先放行,不得层层加码限制运输。

  2.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监制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3.精准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车辆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在有效期内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对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的运输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不得随意限制通行。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运输车辆司乘人员,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运输车辆司乘人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运输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在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要及时放行,对于持有《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要快速便捷通行。可对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运输车辆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4.充分发挥铁路、水路运输量大的优势,在严格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可通过开通专列、专船的方式,集中运输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确保不误农时、保障供应。

  5.全域封闭地区要在周边地区尽快设立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中转调运站、接驳区或分拨场,采取“换人不换车”“一车一消杀”等方式,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跨区域运输问题。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实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个人承诺返回后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则上不需隔离。

  6.封控区要尽快恢复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企业、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流通节点功能。要建立应急保供机制,发挥应急保供主体作用,结合疫情防控和农产品保供需要,组织党员干部、快递骑手、社区志愿者等力量,采取“集采集配”、无接触配送等方式配送农产品,保障市民生活需求。

  七、农机跨区作业

  根据农机作业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行管理,不得简单以农机登记地、户籍地、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跨区作业。

  1.对跨区作业人员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对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农机作业人员,允许农机通行和下田作业。对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的,可采用“核酸+抗原”的检测方式,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和作业;同时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对跨区作业人员实施管控措施。对承运农机装备的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同等管理。

  2.加强对跨区作业人员的指引,引导其直接到约定的作业地块,确保有序流动、定点作业。作业人员按照“点对点”和无接触服务模式开展作业服务,推行线上对接、作业费在线结算等无接触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接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为跨区作业人员提供核酸和抗原检测服务,对持检测结果阴性证明的及时放行。

  八、渔业捕捞作业

  严格渔业捕捞船员上船出港和靠港下船管理,落实远洋渔业捕捞防控责任,优化自捕水产品入关流程。

  1.对来自无疫情县(市、区)的渔业船员,持绿色健康码、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对来自防范区的渔业船员,持绿色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船出港;对在管控区和封控区的渔业船员,严禁上船出港。

  2.渔业船舶海上作业期间无疑似病例,返回原出发港的,需向港口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后靠港,渔业船员持绿色健康码,体温检测正常可下船上岸;渔业船舶靠泊非出发港的,需联系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渔业船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绿色健康码,体温检测正常可下船上岸。

  海上作业期间发现疑似病例的,船长应当立即落实人员隔离和各项防护措施。对疑似病例实施隔离,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观察,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同时,立即向就近港口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返港停泊在港池内,人员不得立即上岸,疑似病例由港口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接走上岸检查,其他船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

  3.严格落实远洋渔业疫情防控措施,履行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压实远洋渔业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远洋渔船船长的疫情防控直接责任。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加强海上作业渔船疫情防控,落实远端检测措施。对远洋渔船和船员状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提前申报。到港的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

  4.对于要求入关水产品进首站定点冷库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定点冷库数量,加快流转速度。对金枪鱼回运较多的地区,可增设超低温冷库。对于公海捕捞、直接运回国内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可视情采取抽样核酸检测方式,避免过度消杀而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九、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的工作机制和专班,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履行属地责任,乡(镇)、村两级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当地春季农业生产实际,科学精准从严从实开展防控工作,推动农业生产各项工作落细落地。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进一步动员发挥好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控。加强对农民群众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督促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夯实疫情防控基层基础。

  3.加强农技服务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不同区域的疫情防控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科学合理开展农技服务。注重发挥本村特聘农技员、土专家、田秀才作用,在本地本区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聚焦春耕春播关键节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等重点农资的检查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较为普遍的线上销售和“点对点”配送方式,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4.及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留言,及时发现春季农业生产和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加强督促指导。对于“简单化”“一刀切”等造成贻误农时甚至耕地撂荒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5.强化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或影响春耕生产的自然灾害等,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2204/t20220422_63973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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