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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现就《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令)中“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司发〔2021〕20号)中“通过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部分,制定了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条件,供市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裁量基准》中涉及“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等行政处罚共20条,除1条内容比较简单,分了两个阶次外,其中19条均以从轻、一般、从重至少3个阶次明确了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从制度层面降低了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合法但不合理案件的发生概率,避免了“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

  三、裁量基准的依据

  《裁量基准》中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重、一般、从轻3个阶次的上位依据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裁量基准》中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予处罚的上位依据是: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动物防疫领域违法情形复杂,种类较多,为确保裁量基准好用、管用、易操作,我委先后召开了《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讨论会和修订工作会,梳理出各涉农区提出的修订建议,形成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查分析报告》,对原动物防疫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全面修订,并向各涉农区征求意见建议,对还存在意见分歧的小部分内容,又组织部分涉农区召开了一次专题座谈会,最终达成了一致。随后,我们在市农业农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022年3月11日,市农业农村委第7次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报审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204/t20220415_5858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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