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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天津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生猪产能恢复成果,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生猪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目标,强调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突出生猪产能调控的关键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猪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落实好文件精神,现结合天津市生猪生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生猪稳产保供为目标,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二)发展目标。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15.3—17万头之间,生猪存栏保持在150—170万头之间。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1.建立以能繁母猪为核心的调控机制。“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17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5.3万头。以能繁母猪存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当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5%时,启动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实施预警引导,鼓励生猪养殖场(户)采取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者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当能繁母猪存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当能繁母猪存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判原因,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防范产能大幅下降。(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2.建立以稳定规模猪场存量为基础的调控机制。强化生猪生产动态监测,将全市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纳入监测范围,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保持规模养殖场数量总体稳定,如确需拆除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向农业农村部推荐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将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确立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

  3.建立以考核为抓手的生猪产能分级责任落实机制。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全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分解细化到各涉农区,定期组织对各涉农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指导蓟州、宁河区等生猪调出大县,发展好生猪生产。(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二)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支持政策

  1.稳定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范围,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审慎收贷,防止因限贷、抽贷、断贷造成减产或停养。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责任部门:天津银保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农业农村委)

  2.积极拓宽保险范围。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研究保额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探索开展生猪收入保险,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引导生猪养殖场(户)参与运用“期货+保险”方式,实现生猪价格套期保值。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

  3.优化配套保障政策。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各涉农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稳定环保政策,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稳定土地政策,严格执行《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合理确定生猪养殖设施用地规模,规范设施用地使用与管理,支持大型生猪养殖项目落地。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

  (三)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应急体系

  1.推动生猪全产业链监测。健全完善全市猪肉市场监测体系,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玉米价格、生猪出栏价格、猪肉批发零售价格,以及能繁母猪和生猪存(出)栏、屠宰加工量等指标实行全链条监测。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数据,指导养殖场(户)优化养殖结构,理性调整养殖规模。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密切与主产区产销衔接。依托“北部区8省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联防协作机制”,加强与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生猪主产省的产销对接,支持主产省生猪养殖场与我市屠宰加工企业建立“点对点”供应机制;支持我市批发市场、超市与外埠屠宰加工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产销合作机制,拓展猪肉供津渠道。(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

  3.加强猪肉储备调节。制定我市《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落实猪肉储备任务,严格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4.抓好动物疫病风险防控。强化养殖环节包村包场疫情排查机制,将防控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村、到场、到户。强化运输环节防控措施落实,严格贩运人员和贩运车辆备案管理,加强进津指定道口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调运“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等非法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管控措施,依法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从严落实“两项制度”,依法落实企业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

  (四)持续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

  1.建设现代生猪种业。开展全市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摸清全市生猪遗传资源现状,保存优质种质资源,提高优良品种资源保护水平。推进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全市两个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猪选育、培育和生产性能测定工作,持续提高生产性能。开展全市种公猪站种公猪精液检查行动,提高全市良种质量。继续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提高良种覆盖范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2.推动生猪生产高质量发展。优化生猪区域布局,环城四区保持现有养殖规模,不再扩大发展;新五区和滨海新区重点以大型养殖企业为龙头,以适度规模养殖场为主体,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持续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养殖场(户)按照标准化、设施化、智能化、生态化要求提升改造。鼓励大型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帮扶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实现增产增收。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新建改建大型生猪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提升屠宰行业整体竞争力。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4.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确保已建成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实施分类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养殖场(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以还田利用为重点,支持整区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行养殖粪污养分平衡管理制度,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与消纳能力相配套的养殖场,促进种养良性循环。将畜禽粪污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养殖规模不超过土地承载能力。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养殖粪污就近还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属于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112/t20211221_575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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