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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密传〔2021〕14号)有关要求,我们起草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1〕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立足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利用现状和特征,着力突出引导和鼓励农户依法依规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坚决防止借村庄撤并名义强行流转承包地,加强承包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可能存在的借村庄撤并名义强行流转承包地、承包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承包地被收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核心要义是引导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流转承包地,但不能强迫其流转承包地,要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开发利用好土地资源。

  二是注重突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资源整合,搭建农村承包地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做好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工作有序衔接。

  三是全面加强领导。各地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尤其是要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做好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担责担当,确保农户承包地实现合理利用,坚决避免承包地撂荒。

  四是着力宣传引导。各地充分利用网站、电视、村村通广播、微信、宣传栏等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承包地流转政策,消除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流转承包地顾虑。同时,也要加大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宣传力度,引导当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承包地流转工作。

  二、重点内容

  一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意愿,对承包地可进行自主经营,可流转部分或全部承包地经营权,也可有偿自愿退出;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承包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搬迁撤并政策的条件。

  二是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继续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式》文本,规范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强化承包地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三是有序推进承包地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维持不变。引导农民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经营,对一时难以流转的承包地,可由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市场均价流转或统一打包开发经营;对已不适合耕种经营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采取互换并地、有偿转让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四是规范承包地流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农户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后,于5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五是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项目扶持、金融帮扶、保险兜底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的开发利用,使其成为承包地流转的承接主体。鼓励耕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共享股份合作经营成果。

  六是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支持搬迁撤并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农户以托管、流转、入股等方式,推动承包地规模经营,利用集体积累资金、社会资本、项目资金或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对承包地实行统一整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再流转给种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乡土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农业园区。

  七是完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推广农业生产实践中成效较好的全产业链托管服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服务、承包地股份合作分工托管服务、股份托管并行托管服务、专业化托管服务等托管服务模式,为农民开展代耕代收、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烘干储藏、加工营销等生产性服务,解决搬迁撤并类村庄农民承包地耕种难题,有效推动搬迁撤并类村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搬迁撤并类村庄承包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nync.hebei.gov.cn/article/zcfg/202109/20210900020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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