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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豇豆别名豆角、筷豆、带豆等,在全国20多个省份均有种植。因近年来尤其是南方地区长期连年种植,病虫害防治难度较大,在监管中发现违法使用毒死蜱、克百威等禁用农药,灭蝇胺、吡唑醚菌酯、甲维盐等常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问题,是蔬菜中问题较重的品种。为确保豇豆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及未批准使用的农药

  (一)不得使用的农药种类

  1.禁止在豇豆中使用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

  2.未经批准在豇豆中使用的农药:除登记在豇豆生产中可以使用的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登记农药参见《豇豆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附录A,并按照农药登记信息动态调整)。

  (二)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规使用未经批准农药的后果。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止误用违禁农药

  种植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农药。不购买和使用禁用农药和未批准使用的农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农药。有条件的种植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种植者在采购农药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种植过程要填写《种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农药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种植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种植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农药

  (一)科学用药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方式等相关要求用药,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豇豆上市时要严格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二)符合限量

  有条件的,在豇豆产品上市前可开展农药残留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常规农药残留量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标准要求,保障上市豇豆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种植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豇豆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灭蝇胺、吡唑醚菌酯、甲维盐等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上市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应开尽开、批批开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及病虫害防治

  豇豆的质量安全关键还是在种植源头,要改变传统种植方式,注意调控降低豇豆种植密度,推广使用防虫网阻隔等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与水稻、玉米等粮食类或叶菜类作物轮作倒茬,保持适宜豇豆种植的良性土壤环境,尽量避免重茬播种。在病虫害防治上,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协调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措施,实现豇豆主要病虫害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提升。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xam/202204/t20220412_2036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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