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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辽农机〔2022〕40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做好我省保护性耕作实施工作,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8日

  辽宁省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高质量完成2022年度保护性耕作目标任务,按照《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计划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做好2022年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印发<2022年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技术指引>的函》和《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循序渐进、扩面提质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并举,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并行,在我省适宜区域稳步扩大实施面积,不断提升实施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区域

  全省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1000万亩,鼓励各市在计划任务面积基础上增加实施面积。新建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2个,总量达到14个(见附件1);建设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县级应用基地60个、乡级应用基地260个(见附件2、3)。

  以玉米为重点,兼顾大豆、花生、杂粮、小麦等作物,在全省适宜耕作区大力推进实施保护性耕作。各市要坚持“稳步扩面、质量为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护性耕作适宜区域和重点实施区域范围,既推动实施面积平稳扩大,又突出高标准高质量实施,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提升符合兑付标准的实施面积数,加快在适宜区域(见附件4)推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主要技术模式和技术质量要求

  (一)主要技术模式

  根据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和地理特点,主要推广三种技术类型的11种技术模式。

  1.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⑴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⑵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归行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春季播种前或播种的同时进行秸秆归行处理,将播种带秸秆集中到休闲带后,在播种带上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⑶秸秆大量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均匀覆盖地表。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

  2.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⑴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⑵丘陵坡耕地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或整秆覆盖地表越冬。春季进行秸秆部分离田处理,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可采用满足丘陵坡耕地的小型机具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⑶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

  ⑷丘陵坡耕地秸秆部分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部分秸秆;或整秆覆盖地表越冬。春季进行秸秆部分离田处理,可在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采用满足丘陵坡耕地的小型机具进行少耕播种作业。

  3.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类型。

  ⑴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少量秸秆或根茬。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⑵丘陵坡耕地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免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少量秸秆或根茬;或整秆覆盖地表越冬。春季进行秸秆部分离田处理,不进行任何整地作业,可采用满足丘陵坡耕地的小型机具直接进行免耕播种作业。

  ⑶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少量秸秆或根茬。秋季秸秆还田后或春季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进行少耕播种作业;也可进行苗带整地播种联合作业。

  ⑷丘陵坡耕地秸秆少量覆盖还田少耕播种。上茬作物收获时,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地表覆盖少量秸秆或根茬;或整秆覆盖地表越冬。春季进行秸秆部分离田处理,可在播种前对播种带上面的秸秆或根茬进行简单处理后,采用满足丘陵坡耕地的小型机具进行少耕播种作业。

  (二)技术质量要求

  行动计划中明确的保护性耕作是指在农作物秸秆覆盖地表的前提下实施免(少)耕播种作业的一项耕作技术。据此,只要地表有一定量秸秆或根茬(简称秸秆)覆盖,且进行免(少)耕播种作业的,即可判定为保护性耕作。各市要明确主推方向,以《辽宁省2022年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为参照,结合土壤、水分、积温、种植方式、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优化定型符合本地实际的适用技术模式。要切实把握保护性耕作“多覆盖、少动土”的核心要求,在保障粮食稳产丰产的前提下,尽量增加秸秆覆盖;在保障出苗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土壤扰动,鼓励采取免耕播种作业,也可采取播种前或播种同时少量旋耕或浅耙的少耕作业;对于冷凉地区和丘陵半山区域,可因地制宜采取条带耕作、秸秆覆盖垄作等方式,进行少耕播种作业,提高地温;根据本地土壤、气候、作物等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深松、中耕等作业,提高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提升黑土地保护效果。

  四、扶持政策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二)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从现有渠道安排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统筹测算下达,剩余资金结合各市指导性计划任务(见附件5)切块下达到市。各市要用足用好本地区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对于2020年度及2021年度因项目实施未达到兑付标准而结转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2022年度项目任务实施,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本年度任务面积。验收工作结束后,省将根据各市及县(市、区)实际验收合格面积研究据实调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三)实行差异化作业补助

  1.划分依据。推进“高质多补”,根据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原则上可分为3档实施差异化作业补助。第一档为秸秆少量覆盖,地表播种前有秸秆覆盖,覆盖率在30%以内。第二档为秸秆部分覆盖,地表播种前秸秆覆盖率在30%-60%之间。第三档为秸秆大量覆盖,地表播种前秸秆覆盖率在60%及以上。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档次和秸秆覆盖率数值,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采用播种作业前秸秆覆盖率作为保护性耕作差异化补助的判定主要标准。

  2.补助标准。各市要综合考虑玉米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作业成本、苗期相关作业及秸秆离田收益等,按照秸秆覆盖程度分档确定中央财政资金作业补助标准。原则上第一档标准对应作业补助不高于38元/亩,第二档不高于58元/亩,第三档不高于90元/亩。各市可以此为参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玉米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作业综合成本、秸秆离田收益和技术应用基础等实际情况,在确保实施质量、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分档作业补助具体标准。鼓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激发实施主体和农民作业积极性,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对于大豆、花生、杂粮等作物实施保护性耕作,各市可根据实际明确各档秸秆覆盖及免少耕动土量具体要求,实施差异化补助,作业补助具体标准可参照但不能高于玉米的各档作业补助标准。

  (四)支持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

  1.建设要求。基地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县、乡、村三级基地单个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亩、200亩、50亩,基地秸秆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县、乡级基地建设标准详见附件6、7,村级基地建设标准由各市具体确定。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设县、乡、村级基地,应因地制宜,兼顾作业任务、实施质量、区域布局、乡村数量、适宜规模和生产需求等,通过政策连续支持,打造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样板田、展示田和监测点,引领域内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县级基地须经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乡级基地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村级基地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定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补助金额。县级高标准应用基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200元/亩,每个县级基地资金额度20万元,乡级和村级基地补助标准可参照县级基地,各市要充分结合实际,在确保基地建设质量、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前提下,研究确定具体资金额度和资金支持方式。县级基地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乡级基地按照1万元/个的标准合理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基地实施主体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在基地开展对比试验、数据监测、技术指导、培训示范、基础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套本级财政资金支持高标准基地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整体推进建设

  1.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示范带动效果,支持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推进整县、整乡、整村建设。通过连续3年实施,县、乡、村域内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占比原则上分别达到县、乡、村域内适宜区域的50%、60%、70%以上。

  2.补助标准。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整体推进县、乡、村范围内实施的保护性耕作,中央财政资金作业补助标准可在各市确定的各档作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程序

  (一)任务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年度工作方案,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自秋季收获开始至春耕生产前将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和高标准应用基地落实到具体实施主体、农户和地块。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作业的,应具有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合同有效凭证;代耕作业结束后,代耕对象要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和作业价格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核实验收

  1.全面核实验收。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在春季播种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全面核实验收。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应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自有耕地(流转耕地)有效凭证、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有效合同、代耕对象验收有效凭证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

  2.确保监管质量。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信息化远程监测、人工核查或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开展核实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快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终端,将其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验判定的主要依据,力争2022年各市通过监测终端判定补助作业地块实施效果的面积占比超过70%。要健全信息化远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补助工作实施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等要完整齐全,留存备查;要做好县、乡高标准应用基地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三)资金兑付

  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不涉及资金调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涉及资金调整的,待省里调整资金后及时兑付资金。

  六、实施进度

  (一)2022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高标准应用基地,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面积、地块和高标准应用基地,确认实施主体,完成作业合同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合同签订等工作,组织开展秸秆覆盖还田作业、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配备、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2022年7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春季免、少耕播种作业,完成作业补助项目验收、县乡应用基地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补助资金调整需求。

  (三)2022年9月3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完成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兑付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成立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配套工作经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22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主推技术模式、实施面积、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安排、整体推进工作安排、补助标准、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等。各市是保护性耕作(包括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实施监管主体,强化全过程监管,负责对县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推动将保护性耕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办事项,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是保护性耕作(包括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实施责任主体,对本地保护性耕作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作业,做好技术指导、面积和质量核查、补助标准核定、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实施方案要分别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层面要推动政府负责同志每年春播前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各相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力量,务实解决秸秆留地难等保护性耕作提质扩面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平衡好秸秆留地覆盖保土需要和秸秆饲用等需求矛盾。

  (二)加强政策协同。加强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合,推动政策同向用力、整体联动,厘清不同政策实施边界和范围,适宜区域要严格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定义开展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补助资金、基地建设安排向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典型黑土县倾斜,在优先足额保障典型黑土县需求基础上,将更多适宜保护性耕作区域纳入行动计划实施范围。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优先满足保护性耕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需求,优化免耕播种机分类分档,提高高性能免耕播种机补贴标准,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提供装备保障。

  (三)加强技术服务。省农业农村厅完善了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见附件8),各地也要建立完善保护性耕作专家服务队伍,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合理衔接前后作业环节技术应用,加强各级各类技术培训工作,强化跟踪指导服务,提高作业质量,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鼓励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提升实施质量和应用效果。要不断壮大农机作业服务主体,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开展作业,提高机具装备使用效率,扩大技术应用面积。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环节风险防控,严格实施过程管理,坚决防止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省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范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持续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政策宣讲,做到实施区域全覆盖,促进技术和政策进村入户,激发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展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保护性耕作实施中的基层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护性耕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推广应用先锋人物进行宣传表扬,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联合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兑付情况及下年度安排计划,于11月20日前报送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生产管理处高琼,电话:024-23448718,邮箱:lnnj024@126.com。

  附件:1.2022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名单

  2.2022年全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3.2022年全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4.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适宜实施县名单

  5.2022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指导性计划表

  6.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7.辽宁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8.辽宁省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3/t20220330_453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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