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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相关研究所,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我部决定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归口我部畜牧兽医局管理,并制定了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遴选确定了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附件:1.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

   2.第一届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附件1

  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

  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为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藏管理相关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起草和审核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对保藏机构提出的拟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开展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开展相关国际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跟踪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技术发展动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承担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该所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分管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由办公室主任遴选聘任。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筹办委员会相关会议、调研、培训等。

  (三)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承办委员会换届工作。

  (四)组织起草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五)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应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第十条委员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熟悉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技术和管理工作。

  (四)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对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计划和政策,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在参与监督检查过程中科学、公正、明确、充分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五)遵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公正性和保密的规定。

  (六)接受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完成负责的工作。

  (七)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经委员会许可,以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等,影响客观、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十三条拟入选专家由单位推荐或行业专家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农业农村部遴选聘任。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到期未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五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名单。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每届委员会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出席。

  全体会议负责讨论决定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研究和制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等。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批准。

  第十八条全体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对需要紧急议定的事项或开展的工作,可采用网络会议、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组织,应有征求意见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二十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有关活动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

  (三)参与国内外学术及技术交流。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一届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

  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李明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副主任委员:

  沙玉圣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志亮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蒋桃珍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委员:

  刘燕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李俊平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丁家波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薛青红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刘业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赵启祖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杨承槐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蒋颖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邴国霞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董昕欣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吴佳俊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倪建强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颖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康京丽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吴晓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刘华雷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孙淑芳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王君玮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魏荣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吴发兴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步志高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陈化兰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刘胜旺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关云涛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高玉龙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王晓钧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郭建宏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储岳峰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何继军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杨吉飞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杨帆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陈妍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马志永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李泽君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姜一峰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周金林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洪炀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陈兆国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封文海

  中国农业大学

  

  韩军

  中国农业大学

  

  郭爱珍

  华中农业大学

  

  李文涛

  华中农业大学

  

  贾伟新

  华南农业大学

  

  郭霄峰

  华南农业大学

  

  高 崧

  扬州大学

  

  刘爵

  扬州大学

  

  苗海生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王金萍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张壮志

  新疆畜牧科学院

  

  班万里

  新疆畜牧科学院

  

  邓菲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唐霜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冯烨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

  

  周博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

  

  黄瑜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万春和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马建山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赵培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赵灵燕

  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蒋桃珍(兼)

  成员:

  刘燕、杨承槐、蒋颖、张敏、田 野、

  王静文、宋亚芬、张兵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kpxj/zrzhl/202106/t20210608_5616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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