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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免疫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报经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疫苗种类

  根据《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我省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综合选择,2022年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O型灭活类疫苗、A型灭活疫苗、合成肽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地、本场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他养殖场(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将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地可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机构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2022年9月1日起,停止向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实行规模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三)严格疫苗管理。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县级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根据需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督促养殖场(户)及时为家畜挂戴二维码耳标,不得为未挂戴二维码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推动进一步提升家畜挂标率。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地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要求,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均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各地领用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中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2022年度疫苗使用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上、下半年应承担的疫苗配套经费统一汇至省级疫苗账户,年度结余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相关地区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

  (四)开展宣传指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自购疫苗养殖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切实确保全面实行规模场“先打后补”之后免疫密度不减,免疫质量不降。

  八、其他要求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重点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省对家畜布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各地对监测布病阳性家畜应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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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kpxj/ggwssjl/202201/t20220121_5822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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