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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1年9月6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1月18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61号),定于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审批权限下放海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这一规定将吸引国内种子企业落户海南,有利于扩大我省种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助力国家南繁硅谷发展。

  (二)放宽种业市场准入。实行灵活高效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及仓储设施等方面的面积要求;对企业办公场所、加工厂房、仓储设施及检验室的自有产权不作要求,可以租赁;取消检验室及检验仪器硬性要求,规定企业具有质量控制能力,拥有自有或租赁的检验仪器设备,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能完成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即可;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品种的数量不作要求。

  (三)简化申请程序。落实“放管服”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一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从原来的8项减少为4项;二是缩短审批时间,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三是简化变更程序,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作物种类及副证载明事项能当场变更的,予以当场变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严格的监管机制,规定种子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进出口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种子企业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jdhy/zcjd/zxjd/202112/t20211220_3115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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