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2—2030年)》解读
2022年3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渝农规〔2022〕2号印发了《重庆市养殖滩涂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划》内容,现将《规划》解读如下。
一、《规划》出台背景
重庆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上,肩负着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历史重任,需要把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位置。市委、市政府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作出了部署安排。当前,重庆渔业发展进入瓶颈阶段,基础设施老化、产业分散、产业链不完整、缺乏优势品牌等问题逐步凸显,渔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渐突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给渔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重庆渔业必须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充分利用较好资源禀赋、较大市场空间和较大生产潜力,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区”,推进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重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渔业提质增效、稳量增收、绿色发展的总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编制了《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实施。
《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为合理布局和有效管控水产养殖空间提供了强有力支撑。《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有利于推动水域滩涂养殖制度建设,有利于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推动渔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规划》出台过程
按照有关要求部署,坚持“依法、科学、生态”等原则,将“法治、创新、高质、绿色、和谐”等理念贯彻《规划》编制全过程,适时推动《规划》出台。
2018年7月,原市农委组织召开《规划》编制工作会,成立编制领导小组,《规划》编制中标单位重庆市水产学会组建编制小组,《规划》编制正式启动。
2018年7—12月,编制小组先后5次召开研讨会,拟定《规划》编制提纲,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2020年10月,先后三次(其中1月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19年1月,发文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13条。
2019年1—4月,编制小组召开5次研讨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6月,《规划》通过专家评审。
2019年7月,《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规划》实施为低风险。
2019年11月,市信访办准予《规划》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市委网信办同意《规划》实施网络舆情为低风险的结论。
2021年4—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长江流域禁捕等新要求,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形成了《规划》送审稿。
2021年11月30日,《规划》送审稿通过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按照审议意见,结合最新发布的国土“三调”数据,调整了规划时限,进一步核实了禁养、限养和养殖区面积,补充完善了《规划》相关内容。
2022年2月16日,市司法局出具《规划》合法性审核意见。根据所提建议,对《规划》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划分原则、类型、范围和位置”进行了补充完善,使《规划》更具合理性。
2022年3月8日,市农业农村委以渝农文〔2022〕30号将《规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2022年3月17日,市政府同意《规划》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印发实施。
2022年3月19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规划》。
三、《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共包括总则、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保障措施、附则等六章,共二十二节。
(一)总则。包括前言、编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规划范围等五节。
前言对《规划》编制面临的形势、背景以及目的意义进行了简要说明。《规划》编制依据共有45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划》编制的根本目标任务是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明确各区域基本功能、管控要求和措施。编制《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布局、转调结合”,“总体协调、横向衔接”。《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重庆市所管辖水域滩涂。本章是《规划》的纲,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方向和要求。
(二)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包括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等三节。
本章提出,到2030年全市年鱼产力为70万吨,水产养殖业主要发展方向为池塘生态渔业、大水面生态渔业、稻渔综合种养、休闲观光渔业、设施渔业、智慧渔业,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形成“功能清晰、管控有力、绿色发展”新格局等方面,对今后水产养殖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包括功能区划概述、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等四节,为《规划》的核心内容。
本章明确了“三区”划分类型、范围和位置,提出了各区域管控要求。禁止养殖区:不得新开展水产养殖,已养殖的,限期搬迁或关停;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限制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限期搬迁或关停;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养殖区:加强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评估考核、管理服务;科学开展养殖,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加强养殖尾水治理,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三区”划分的基本情况如下
1.禁止养殖区。包括: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4)重庆市境内的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
(5)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捕范围。
2.限制养殖区。包括:
(1)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庆市境内的河流(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划定的禁捕范围除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除外)实验区。
(3)风景名胜区。
(4)水库限养区。饲养滤食性鱼类的围栏养殖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
3.养殖区。包括:
(1)池塘养殖区。主要指普通养殖池塘和集约化养殖池塘所在区域等。重点区域为环主城区县的高效渔业区。
水库养殖区。在大中型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生态养殖。
(3)其他养殖区。主要指设施渔业养殖区、稻田养殖区、低洼地等其他养殖区。
(四)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评价目的、规划分析、功能区环境影响的识别和生态保护措施、评价结果等四节。
评价结论为:《规划》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经济与技术政策、资源利用和产业政策,符合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规划》的实施对重庆市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其他保障措施等四节。
加强组织领导方面:要求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协作,理顺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规划,规范规划修订。强化监督检查方面:要求加强用途管制、完善使用审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加强执法管理、维护生产秩序;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加强禁养区、限养区的监管执法。完善生态保护方面:要求加强渔业水域污染防控、示范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开展养殖水域环境监测。其他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信息化建设。
(六)附则。包括规划效力、规划图件等两节。
《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后生效。区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规划》相冲突的,以《规划》为准。规划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文件: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xxgk_161/zfxxgkml/zcwjjd/202204/t20220408_10599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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