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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1年农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06 来源: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保障,强化执法办案,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农产品质量案件。我厅筛选了5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巩义市王某某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生产案

  2021年3月22日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接到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巩市监案移【2021】6号),案件线索为2020年11月21日蔬菜种植散户王某某供给巩义市回郭镇某超市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王某某作为该批长豆角的生产者涉嫌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生产,执法人员向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案申请,2021年4月2日经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立案查处。2021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王某某的陪同下对蔬菜种植地进行现场勘验和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2020年11月15日王某某将高毒农药氧乐果用于蔬菜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濮阳县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3月2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转办案件材料的函》及产品编号为SX2020C1143、SX2020C1145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2020年8月抽检的濮阳县某生猪屠宰公司生产的2批次猪肉产品磺胺类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经领导审批后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验了公司的生产资质等信息,提取了该场的生猪购进、销售记录及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分别于2021年3月3日、3月12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濮阳县某生猪屠宰公司2020年8月25日生产的2头猪产品磺胺类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并于当日销售完,销售金额6750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涉案企业立即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0元,并处18000元的行政处罚。涉事企业已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交付罚没款,现已结案。

  三、许昌市张某某将禁用农药用于蔬菜种植案

  2021年8月16日,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襄城县市场监督局的案件移交函(襄市监市移[2021]03号),当事人张某某涉嫌种植豆角使用禁止使用农药。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过现场勘查,查明当事人种植蔬菜大棚3.5亩,在豆角采收上市期,违法使用了禁用农药克百威,并分别于4月26日、4月30日、5月3日销往某超市,共计41公斤。市场监督局执法大队经过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其产品克百威含量为每公斤0.28毫克,判定不合格。2021年8月18日,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114.8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决定。

  四、兰考县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兽药案

  2020年10月26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抽检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0910批次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剂中含有甲氧苄啶,该批次产品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6月16日,兰考县畜牧局根据省厅抽检结果,于当天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兽药进行封存。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罚款人民币7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长垣市关于王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2月5日,长垣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长垣市赵堤镇有私自屠宰生猪现象。接到举报后,长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院内有悬挂的两扇生猪胴体共重115.2公斤、刀具6把、肉钩12个、磨刀棒1个、锅台及锅1个。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工具及生猪产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王某某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长垣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9日,长垣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屠宰的工具,罚款236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henan.gov.cn/2021/11-23/2351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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