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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辽土壤普查办〔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22〕13号)要求,为保障辽宁省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规范进行,辽宁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普办”)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任务

  1.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等要求和省三普办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野外调查、采样、制备、保存、流转工作。

  2.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计划,编制工作质量自评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3.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省级专家组的技术培训指导等。

  二、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从事土壤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能独立承担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应具有土壤、地质、林草、农产品等外业调查与采样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

  2.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120人,其中,具有土壤学相关专业(含土壤农化、植物营养、地球化学、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环境地质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个机构至少编成25个调查小组,每组4-5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土壤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

  3.工作业绩。近5年来从事过县级及以上土壤质量、土壤环境、耕地质量等别、土壤生物多样性、农产品监测等相关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不少于3类,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组织,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承担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外业调查采样任务的单位可优先考虑。

  4.设备物资。根据调查采样工作需要,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有关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交通车辆类、图件文献类、摄录装备类、采集工具类、速测仪器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等7类物资。

  5.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对样品调查、采集、制备等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

  三、筛选步骤

  1.自愿申请。凡符合本通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辽宁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向省三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筛选评审。省三普办按本通知有关要求,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资质条件、采样队伍、采样能力、工作业绩等四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3.发布名单。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省三普办确定并发布《辽宁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单》。

  四、有关要求

  1.本次筛选只受理在辽宁省注册的外业调查采样机构。请各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2年6月17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报指定电子邮箱,相应纸质材料1份邮寄到指定地址。

  2.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报,按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3.省三普办实行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视情况调整机构条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调查采样和样品制备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机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联系人:线小辰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

  联系电话:024-22830890

  电子邮箱:lnntjsglc@163.com

  附件:辽宁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

  

  辽宁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2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6/t20220607_4573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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