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2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级别称号评定名额限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工作
近年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结合主体自身发展需求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已经进入了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的新阶段。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持续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不同于称号或资格授予,旨在通过选树一批运营规范、联农带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代表,加强跟踪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推广有效模式,发挥其对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等工作坚持好中选优,相应的主体在达到《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发展规模、经营指标、服务带动能力等基本要求基础上,还需体现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形成可借鉴推广的经验模式。截至2022年4月底,全国县级及以上示范社达16.7万家、示范家庭农场超过11万个,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9万多家,呈现出强劲的创新发展活力,带动农户成员发展产业和增收成效显著。另外,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创建示范活动应明确创建数量等内容。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相关办法要求,扎实开展示范社创建工作,鼓励各地丰富创建形式,进一步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关于建立健全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监测管理体系
一是制定监测工作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联合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明确国家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发文确认,对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2020年,农业农村部开展了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对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的123家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质量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效果明显的企业进行了等额递补。2021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开展了第四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促进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队伍提升整体质量。二是建设动态管理信息化平台。农业农村部建设了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加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等相关数据的跟踪分析,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态监测管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开展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持续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管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户、联市场的优势,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三、关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通过税收优惠、金融保险、财政扶持、用地用电等多种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目前,依法登记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享受涉农税收优惠、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支持政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不是普惠政策,根据各级财力情况和农业农村发展重点,进行差异化安排,重点支持发展粮棉油糖等比较效益相对较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向带动能力强、农民直接受益多、发展潜力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通过扶优扶强,引领带动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争取更多途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010-59193197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2206/t20220621_64029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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