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重要标准,严禁渔船“带病”出海
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于日前下发《关于落实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各地要切实加大渔船监管力度,严禁渔船“带病”出海。
目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已部署各市迅速排查当前经批准特殊作业的渔船,如存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召回并取消其作业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需按照辽宁省“船证不符”整治有关要求进行整治。对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要逐船登船检查,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明确的配备规定,号灯、号型必须达到技术规范标准。对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船东船长组织船员参加培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申报检验或换发。
切实加大出海渔业船舶监管力度。辽宁省明确,对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有关规定扣分,并予以处罚。对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以及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要依法顶格处罚,勒令停航整顿。对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者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分或扣留渔业船员证书,并予以处罚。
辽宁省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伏休结束前要切实强化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进一步压紧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确保开渔后渔业船舶符合安全出海条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李越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nyyw/nyxw/nyyw/202206/t20220622_4600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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