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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法字〔2022〕1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

  《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1日       

  

  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据《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发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装:

  (一)工作时间之外非因执法活动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宜着装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常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

  (六)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当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当略向上倾。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活动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执法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八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第九条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时,应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或细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6/t20220622_3974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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