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1、审批时限: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2、受理申请机构:国务院和中央在京单位引种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站提出申请。
3、审批一般原则:
(1)少量引进原则:科研用种子引进量一般限制在5公斤以内,苗木10株以内。
(2)先少量试种再扩大引种原则:新引进生产用种苗的(指从未引进和近3年内未引进),先少量引进(种子 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隔离试种;经过隔离试种监测,未发现疫情的,再扩大引进集中种植。
(3)大量引种统一审批原则:大量引进生产用种,超过规定限量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站审核后,报全国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审批;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全国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
(1)经植物检疫结构审批同意后,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办理检疫审批时,引种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疫审批和疫情监测费。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47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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