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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牡蛎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渔字〔2022〕23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

  为推动我省牡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形成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技术先进、品牌优势明显的现代牡蛎产业发展新格局,现将《山东省规范牡蛎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6日      

  

  山东省规范牡蛎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省部分海区牡蛎养殖出现过度养殖、无序发展的现象,存在生长缓慢、肥满度降低等问题。为推动牡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优质海产品稳定供应,提出规范牡蛎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养殖容量

  牡蛎养殖尤其是在近岸养殖区普遍存在密度较大或过大的现象,养殖量超出养殖容量,导致养殖区水体交换能力差、有机物沉积多、饵料生物不足,牡蛎肥满度随之降低,到高温季节水质、底质恶化几率相应提高,病害爆发的风险也会增加,容易出现死亡。相关市、县渔业主管局应组织专家团队,对重点海区进行养殖容量评估,为科学合理布局牡蛎养殖区、投放密度提供依据,坚决杜绝盲目扩大养殖规模现象。

  二、科学养殖,优化生产模式

  (一)合理疏养。要适当降低牡蛎主要养殖区养殖密度,每个生产作业区不宜超过2000亩,作业区之间间隔60~100米。筏架长度不宜超过100米。绳养筏间距不宜低于12米,绳间距不宜低于0.6米;笼养筏间距不宜低于20米,笼间距不宜低于2.0米。养殖笼层数以8~10层为宜,根据规格每层放置10个~20个牡蛎。夹绳或串片养殖时,每整片固着基(栉孔扇贝壳,直径≥4.5厘米)上牡蛎苗种的数量以15~20粒为宜。已经出现生长缓慢情况的海域,间距、绳间距应适当放大。可以通过疏苗、提前售卖达标产品等措施适当降低养殖密度。

  (二)优化品种。建议选用长牡蛎(太平洋牡蛎)等适合山东海域的品种,可重点选择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长牡蛎新品种,如长牡蛎“海大1号”“海大2号”“海大3号”“海大4号”“鲁益1号”“海蛎1号”和“前沿1号”等,提高牡蛎养殖良种覆盖率。鼓励按一定比例间养二倍体和三倍体牡蛎。不建议在山东海域养殖外省品种以及杂交牡蛎。

  (三)休养海域。进行牡蛎大规模养成的海域,建议在每年的6月至9月休养,让海域自然休养生息。鼓励牡蛎主养区养殖主体到莱州湾、渤海湾等海域发展牡蛎养殖,推广中间培育--养成2个阶段异地接力模式,尽量降低牡蛎全过程单海区养殖对营养物质过度需求。鼓励近岸养殖向离岸养殖转移,在近岸风浪小的海区进行夹绳或串片筏式吊养,在离岸风浪较大的海区重点开展筏式笼养。

  三、精细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一)分苗注意事项。随着牡蛎生长和附着物的增多,要及时分苗、倒笼,操作时尽量在海水水温低于16℃时进行。如果水温、气温较高,尽量减少牡蛎离水时间,尽量选择阴天或早、晚时间,并采取遮阴措施,避免在高温、暴晒等情况下操作。

  (二)海上养殖设施维护。养殖过程中,养殖网笼、梗绳、浮漂等设施上容易附着贻贝、杂藻、藤壶等生物,要及时清理或更换,去除附着生物,防止网眼堵塞,减少梗绳负重,并适时增加浮球数量,避免下沉,以改善养殖笼水体交换情况,降低养殖风险。

  (三)环境变化的应对。当养殖海区或毗连海区出现赤潮、绿潮或溢油等污染事件时,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牡蛎受到污染。加强检测贝毒和其它污染物,如果牡蛎已经受到污染应及时、妥善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四)天气变化的应对。在夏季高温、冬季低温以及台风、风暴潮等异常天气时,可根据生产情况适当下调养殖水层2~4米,使牡蛎处于较适宜、安全的水层。风浪天气注意增强网笼稳定性,如增加坠石、延长吊漂浮绳。极端天气来临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宜将整个筏架下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重视日常巡查。及时巡查牡蛎生长和设施情况,密切关注养殖区环境和气候变化,做好生产记录,有条件的应加强生长、水温、环境、病原等监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完善链条,塑强牡蛎品牌

  加强科企对接,提高优质苗种研发、生产、供应能力。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产业化经营联合体,推动牡蛎苗种、养殖、净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加大绿色、有机、地标等产品认证力度,健全牡蛎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体系,培育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产品品牌,促进牡蛎产业品牌化经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7/t20220727_4010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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