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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26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客观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做法经验,拟定《标准条件》初稿,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共有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目的、意义,职称资格层级、名称以及取得资格的效力和用途。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申报人员的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了申报农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主要明确了评审农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应当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及业绩、学术成果等内容。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根据不同层级和类型农业技术人才特点设置了相应条件,突出了评价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主要针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的农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诚信申报、考核认定、职称转评等有关事宜,并对本《标准条件》所涉及名词解释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农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农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农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有哪些?

  答: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农业农村领域内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土壤肥料、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等专业。申报人员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相关相近的专业申报评审。

  问:《标准条件》关于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答:“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及“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概念一致。一是指行政管理关系隶属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比如XXX县下属事业单位、XX乡镇下属事业单位、XXX县国有企业;二是指工作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虽不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但长期工作地点(近3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地区,比如XXX省级单位XXXX乡镇分支机构(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XXXX地市级单位(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长期工作地需提供其劳动合同、工作履历表(单位审核盖章)等材料综合证明。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突出重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的导向,并针对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合理制定评审范围、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要求,有利于科学客观评价农业技术人才,进一步体现职称评价在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完善专业设置。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明确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土壤肥料、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等专业。

  二是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面向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继续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

  三是规范资格名称。农业技术人员职称不再设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对原已取得此类职称人员的晋升进行明确。

  四是畅通评价渠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中的农业技术人员,参照县以下人员条件执行,畅通此类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五是取消限制条件。不再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要求。

  六是拓宽评价维度。评价条件不唯论文、唯奖项,而是将论文、奖项、项目等作为评审条件之一,从专业能力素质、业绩成果、学术成果3个维度,从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客观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不同单位层级的申报人作出差异化条件设置,评价条件更加科学、贴合实际,突出农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

  七是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明确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减少人才重复评价。

  八是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农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九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在学历、履历、评审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相关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zhengcejiedu-new_0722/388772.html?cid=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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