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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西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9号)要求,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桂农厅规〔2022〕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在国家层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继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列入国家对地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督查激励措施,明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评价,为此,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今年3月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明确了评价及激励具体内容。

  在我区,2019年自治区政府已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为督查激励事项之一,并由我厅牵头出台评价办法组织评价激励。当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9号)已于2022年6月13日实施,提及将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列为督查激励事项之一,明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积极主动、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分配年度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由我厅和财政厅负责落实。在当前实施的自治区政府督查激励措施中,新增了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设区市、县(市、区)的要求,将激励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同时,按照文件要求,有关负责单位要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在新要求新形势下,出台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能更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9号)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六)《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

  三、出台过程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印发实施。

  2021年12月底,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启动自治区政府督查激励通知修订工作,在2022年4月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次征求对自治区督查激励措施意见的通知稿中(《关于第二次征求对自治区督查激励措施意见的通知》),已明确将各市县落实高标准农田工作情况作为自治区政府的督查激励内容之一。

  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明确“各省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

  2022年3月,国家激励办法出台后,我厅及时联合财政厅着手研究制定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具体细则,3月底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4月22日,两厅联合正式发文征求区直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2022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9号)正式印发实施。

  2022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桂农厅规〔2022〕4号)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发〔2019〕191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评价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评价年度内承担国家及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激励名额和资金。激励的市级对象是每年对评价排名情况前三(耕地面积在380万亩以上的市不少于2个)及提升名次最多一个的市,县级为评价排名前10的县区(粮食主产县不少于6个)。由自治区政府予以激励通报,并对被激励市级给予300-500万元、县级200-300万元的激励奖励资金,激励资金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不能用于办公经费等其他违规支出。同时,视各地工作情况,可进一步扩大县级激励范围。

  (三)评价方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实地评价等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市县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各市县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每年1月将评价上一年度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情况,评价结果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受到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和约谈、国家和自治区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市或县当年将不予激励。

  (四)评价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利用、日常工作调度等评价指标,并细化为16个具体评价指标,具体分值将根据市县评价的侧重点不同分别赋分。评价指标囊括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前期选址立项到评审批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管护等全过程全环节,其中,资金支付进度设置14分;建成面积对全区的贡献程度8分;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15分;耕地质量建设10分;竣工验收、建后管护、建后利用10分。以上指标作为评价的重点指标,其余基础工作、日常情况等指标作为补充指标。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4号)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jdhy/zcjd/t12786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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