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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西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副证的目的,主要就是减轻企业办证负担,简化许可机关审批程序。申请变更副证,只需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生产品种相关的材料即可,不必提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同时,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991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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