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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自有产权”和“自有资产”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些规定,核心就3条,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990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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