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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748号(农业水利类231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民革中央:

  关于设立农业损害专项赔偿基金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有农业损害补偿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损害补偿问题,通过强化农业保险保障、加强农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假冒农资等多种途径,维护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用好农业保险政策,兜底保障农民权益。我部联合财政部、银保监会,从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农民增收的现实需要出发,通过政策提标扩面、行业降本增效、夯实数据基础、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快速发展,引导金融保险资源服务“三农”,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兜底保障农民权益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与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积极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对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进一步强化了对种粮农民的风险保障。二是加强农资监管执法。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先后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和《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农资质量安全执法作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过程中调处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的力度。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农资违法案件查处的部署要求,地方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严厉查处一批非法农资生产经营案件,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安宁。三是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探索开展纠纷调解。指导地方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农资违法案件纠纷调解方面开展积极探索,协助调解赔偿纠纷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比如,2021年以来,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53起种害、药害、肥害案件进行了调解,降低了农民维权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该县茶树菇种害案件中,推动各方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菇农合法权益;江苏省徐州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探索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有效衔接,联合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成立全省首家农业法律维权诉前调解工作室,共受理农业领域诉前调解纠纷38件,调解成功33件,等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保险的支持力度,助力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户收益作用;继续督促各地加大对农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源头防控,防止非法农资坑农害农现象的发生;指导地方持续探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纠纷调解职能,积极主动做好农资违法案件中的调解工作,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帮助农民挽回损失,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在国家层面设立农业损害专项赔偿基金

  在国家层面设立农业损害专项赔偿基金,兜底保障农资侵害赔偿损失,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照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模式,对设立农业损害专项赔偿基金进行审慎研究,必要时开展试点探索,为后续工作推进积累经验。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2209/t20220902_6408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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