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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优质林产品为目标,实行林木采伐总量控制、分项管理,通过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对“十四五”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稳步增强森林储碳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部署,我市确定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为编制限额单位,经科学测算,确定全市及各编制限额单位指标,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后,市人民政府下达。

  “十四五”期间,为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审核审批,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保障我市相关规划确定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绿色发展目标,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津政发〔2021〕2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和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共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从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方面

  按照我市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以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林地数据为底版,对林地上及公路部门管理的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全部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经济林和灌木林不计算森林蓄积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即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经济林木、灌木以及国家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上的林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各编制限额单位年度执行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为方便申请人及时申请采伐,《通知》要求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到乡(镇街)和有关单位,抄送同级政务服务部门并指导监督执行情况;为强化执行力,《通知》明确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要求按程序每年2月底前上报,并纳入我市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通知》还明确可以调整使用的条件,即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本编制限额单位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需要说明的是我市在编制“十四五”期间限额时,考虑到为压实属地责任,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实行各编制限额单位指标总量管控,市级不预留不可预见采伐指标。针对因特殊情况致使限额不足且无法解决的,明确按照原采伐限额编制和批准程序申请追加。

  (二)关于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方面

  按照我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通知,结合我市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全部位于蓟州区的实际,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明确实施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从严管理天然林和公益林林木采伐。对于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明确办理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工作要求。

  (三)关于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方面

  按照《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通知》明确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即林地上、非林地上办理采伐证的有关规定以及不需要办理采伐证、不得办理采伐证的情形。针对采挖移植林木,《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市规划资源局统一印制,全市统一使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并对发证填写进行规范。结合我市在春季、秋冬季节实施植树造林,为督促采伐后及时更新,防止发生改变用途种植其它农作物,要求原则上林木采伐期限不超过3个月,林木采伐结束期限不超过次年1月31日。为落实林木采伐相关技术规定,明确在我市编制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出台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执行。进一步规范采伐证核发程序,特别强调国有林经营单位申请采伐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落实伐前公示,加强档案管理,鼓励实行纸质和电子双重归档。

  (四)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方面

  我市除蓟州区有天然林外,其他区域全部为人工林。按照《森林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通知》明确在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明确国有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应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

  为减轻林农负担,提高小额采伐审批效率,《通知》明确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直接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就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证。考虑到我市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不高、林地产出率低的实际,鼓励林农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开展复合经营模式,增加林产品附加值与社会经济效益,倡导不砍树也能致富,培育大径材,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确定一年内申请告知承诺审批不超过3次。

  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措施,在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明确用户使用手册可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明确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同步办理。

  简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先行采伐,实行备案。

  (五)关于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方面

  对于林木采伐申请人不诚信行为,《通知》明确要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和惩戒。要按照林木采伐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要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图中核”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对监督管理人员追责问责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207/t20220721_5939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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