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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区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经研究,现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6日       

  (联系人:村镇规划管理处侯晓蕾;联系电话:2329536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的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乡村规划许可涉及新申请使用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第七条  乡村建设项目分为简易低风险项目和一般项目。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单层且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除简易低风险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2000);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简易低风险项目或采用通用设计、标准的,仅需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涉及使用乡镇集体土地的,须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同意项目使用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

  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涉及水务、电力等内容的,还应依法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应将拟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项目现场及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乡村规划许可涉及新申请使用土地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时间)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并附标注地块四至范围坐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可以依据相关规划管控要求记载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测绘单位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开工放线,实地核实用地范围和建筑位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15日内向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说明变更原因,并持涉及内容变更的材料,按程序申请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实施,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对项目实施监管时,发现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应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成果向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许可案卷应实行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208/t20220817_596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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