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6日
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深改革、优服务、强监管、促发展”的管理原则,开展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培育科学合理的测绘人才与测绘队伍梯队,促进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六条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和审批。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外,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甲、乙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全市甲、乙级测绘资质审批;中心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具有独立办公场所;
(五)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与能力;
(七)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按《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受理测绘资质审批,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内部会审。
第十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自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的符合甲级测绘资质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可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相关资料: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等;
其他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等;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划拨仪器设备应出具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及发票,对仪器有精度性能等技术指标要求的,提交的材料应当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可靠性符合要求。
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软硬设备设施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等,不能计入;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软件。
(四)单位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五)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等级的,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与所申请等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包括近两年承担的测绘项目目录、项目承揽合同、全国测绘资质管理系统项目清单、项目成果汇交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等。
测绘单位名称、住所(含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除中心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初审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研发和创新。在新型基础测绘、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领域中做出实质性创新或突出贡献的单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创业创新和资质提升等方面的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距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二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与安全生产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五年内实现对测绘单位的全覆盖;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测绘单位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一)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且所在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二)虽在单位任职但经核实为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无所在单位工作记录或业绩证明的;
(四)无三个月以上社保记录的;
(五)其他不具备测绘资质法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实时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测绘项目清单,作为测绘单位申请变更的测绘业绩来源。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定期报送测绘项目清单的测绘单位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接入、测绘项目质检和测绘成果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测绘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处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并同步至市场监管等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7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fdzdgknr/lzyj/xzgfxwj/202108/t20210820_9602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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