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 (送审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条款 | 部门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
1 | 第一条第(一)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放入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表述。 | 已采纳 | |
2 | 第一条第(一)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修改为“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 | 部分采纳 | 因报请事项指代不清,部分未采纳。 |
3 | 第一条第(二)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明确“对征地有关工作作出安排”的责任主体。 | 已采纳 | 修改为“宣布征地工作计划”。 |
4 | 第一条第(二)项 | 北碚区 | 建议增加市农业农村委 | 已采纳 | |
5 | 第一条第(三)项: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涪陵区、沙坪坝区 | 建议修改为: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已采纳 | |
6 | 第一条第(三)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不予确认的,由见证人如实说明情况”修改为“不予确认的,由2名以上见证人如实说明情况” | 未采纳 | 修改为“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 |
7 | 第一条第(三)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斟酌“区县实施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 | 已采纳 | 修改为“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
8 | 第一条第(四)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斟酌“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 已采纳 | 修改为“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9 | 第一条第(四)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 市一中法院 | 修改建议:增加“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由征地实施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 部分采纳 | 评估主体为区县人民政府,修改为“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10 | 第一条第(四)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九龙坡区、沙坪坝区 | 建议增加备案有关内容。 | 已采纳 | 增加“形成评估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
11 | 第一条第(五)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会同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已采纳 | 修改为“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12 | 第一条第(六)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公告”修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公告” | 未采纳 | 因征地工作涉及征地实施机构和区县规资部门的具体分工,为防止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诿,应明确具体工作的承办单位,且方案拟定后由区县政府发布公告,符合法律规定。 |
13 | 第一条第(六)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公告应当载明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期限”修改为“公告应当包括第(五)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内容,同时载明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期限” | 已采纳 | |
14 | 第一条第(六)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过半数”修改为“多数”,与土地管理法表述一致。 | 未采纳 | “过半数”即简单多数,更有利于维护被征地群众利益。 |
15 | 第一条第(六)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报请区县司法部门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为“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 已采纳 | |
16 | 第一条第(七)项: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 | 垫江县、潼南区、渝北区 | 建议将“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调整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促使区县积极筹措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 | 已采纳 | |
17 | 第一条第(七)项 | 永川区 | 建议将“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等部门”修改为“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 未采纳 | 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
18 | 第一条第(八)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斟酌“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申请征收土地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 已采纳 | 修改为“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19 | 第一条第(八)项: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 | 石柱县、铜梁区、忠县 | 建议修改为: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 未采纳 | 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
20 | 第一条第(八)项 | 忠县 | 建议增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见证人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 未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 |
21 | 第一条第(九)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斟酌“逾期未确定的,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户的人员安置名额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户中按年龄由高到低依次拟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相关表述 | 已采纳 | |
22 | 第一条第(九)项: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逾期未确定的,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确定被征地农户的人员安置名额,并在被征地农户中按年龄由高到低依次拟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 | 南川区、南岸区、江北区、璧山区、忠县 | 因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建议修改。 | 已采纳 | |
23 | 第二条第(一)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修改为“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 未采纳 | 因征地工作涉及征地实施机构和区县规资部门的具体分工,为防止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诿,应明确具体工作的承办单位,且征收土地公告由区县政府发布,符合法律规定。 |
24 | 第二条第(二)项:落实社保措施 | 市人力社保局 | 建议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按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有关政策,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及补贴年限确认表》,交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在被征地社(组)公示7日无异议,并经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区县征地实施机构盖章后,按规定实施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区县征地实施机构同步发放安置补助费” | 部分采纳 | |
25 | 第二条第(三)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删除“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相关表述。 | 已采纳 | |
26 | 第二条第(四)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催告通知。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部分采纳 | |
27 | 第三条第(一)项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核实并依法妥善处理”修改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 已采纳 | |
28 | 附件1 | 万州区 | 建议不表述分类面积和公示土地分类面积表,理由:可能出现分类面积错误导致重新发布预公告。 | 已采纳 | |
29 | 附件1 | 忠县 | 建议将“具体由区县征地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修改为“具体由区县征地事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 | 已采纳 | |
30 | 附件2-1到2-6 | 铜梁区、巫山县 | 建议由镇(街)和区县征地实施机构共同签字确认。 | 已采纳 | |
31 | 附件2-3 | 万州区 | 建议删除自留地、宅基地。 | 已采纳 | |
32 | 附件2-5 | 高新区、荣昌区 | 建议删除“长、宽”,理由:有些房屋存在异形。 | 已采纳 | |
33 | 附件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区(县)征地事务中心调查结果为准。 | 石柱县 | 建议修改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区(县)征地事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见证人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 部分采纳 | |
34 | 附件5-1、5-2、5-3、5-4 | 九龙坡区 | 建议甲方由区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区县征地实施机构。 | 未采纳 | 已删除 |
35 | 附件6《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
| 市农业农村委 | 修改建议:“经复核,名单所列人员属于已取得或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修改为“经复核,名单所列人员主张的家庭承包土地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 已采纳 | |
36 | 附件6《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 | 市农业农村委 | 建议:增加一项“经复核,名单所列人员承包经营权已依法登记”。 | 未采纳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自登记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37 | 附件6《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核准表》。 | 市人力社保局 | 建议将“未享受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修改为“未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已采纳 | |
38 | 市司法局 | 建议强化区县政府主体责任 | 已采纳 | ||
39 | 市司法局 | 建议每个程序前后时间节点表述清晰 | 已采纳 | ||
40 | 市司法局 | 建议不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作为上位依据 | 已采纳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公布。 | |
41 | 市司法局 | 建议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制定征收程序。 | 已采纳 | ||
42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文稿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县(自治县)”。 | 已采纳 | 修改为“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 | |
43 | 市司法局 | 建议斟酌文稿中有关“日”和“工作日”的表述。 | 已斟酌 | ||
44 | 市司法局 | 建议将文稿中所有二级标题的序号连续排列。 | 已采纳 |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gfxwjyjzj/202201/t20220111_10292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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