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印发《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2021年3-4月采取函调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总结梳理16市相关工作情况,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广西、湖南、四川等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9个地市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的工作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意见及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意见,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7月结合自然资源部拟将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并于9月18号,经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会签,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4月11日经省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弹性供应政策范围和政策定义。
二是明确了弹性供应基本原则。弹性出让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了弹性出让的期限要求;明确采取弹性出让必须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明确弹性出让起始价、底价、租金的确定原则和标准。
三是明确了弹性供应办理程序。从供地方案、合同签订、履约监管、不动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及续期要求、租赁土地的转让转租抵押等六个方面进行明确。
四是明确履约监管内容。明确“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租赁转出让时,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不申请、不配合的处置方式;无法按时履约的,申请延期的条件和时限;土地使用者和出让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处置方式;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租赁土地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处置方式。
五是明确各市、县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可参照《办法》执行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205/t20220523_3927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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