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20817号建议的答复
姜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对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省政府今年3月份出台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车站、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今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我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明确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等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相关部门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时,要对建设条件进行审查。
下一步,我厅将严格落实《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各类设施用地布局,并将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逐步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难、充电难的现实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206/t20220630_3983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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