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2年8月1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标准地”出让?
“标准地”出让是指带“标准”出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评估工作,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控制性指标,统一纳入出让条件,实施公开出让。竞得“标准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按“标准”使用土地,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验收监管。
二、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以来,工业项目建设存在评价事项繁杂、审批周期冗长,以及地方政府“重引入、轻监管”导致工业项目推进慢、用地粗放、产出效益低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在创新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和监管方式上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2017年8月,浙江省德清市推出了全国首宗“标准地”。2018年7月,浙江省在总结德清等地区“标准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广“标准地”制度。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肯定了浙江“标准地”典型做法,并要求各地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2019年9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行“事前定标准、事后管达标、亩产论英雄”的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实现由“项目等地”到“地等项目”。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1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全省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加快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面积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2年2月,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再次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河北省实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三、“标准地”出让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四、“标准地”出让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了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构建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明确用地履约要求、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做好“标准地”收储等六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属于“标准地”出让的前期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拿地即开工”的工作目标。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和普查事项,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除入驻项目除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也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制定控制性指标。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前期区域综合评估结果,结合相关规划,统筹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该项工作属于“标准地”出让的探索内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控制性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控制性指标,同时,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控制性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并增加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标准地”出让前,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出具书面意见,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另外,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竞得土地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于后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明确履约承诺要求。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同时,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土地使用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时,其出让(租赁)合同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五)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土地出让后,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并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同时,应加强对用地单位的信用管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六)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完成土地收储是保障“标准地”出让的基础。一是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二是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三是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为实现“拿地即开工”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五、如何划分工作职责?
一是地方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实施“标准地”出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完善“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奖惩办法等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省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区域综合评估、规范设定控制性指标、做好“标准地”出让、加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10756578946687332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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