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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裁量基准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2年6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容涵盖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规划5方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对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处罚实施中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亮点一:注重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执法必须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裁量实施标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设定。在《裁量办法》的制定中,提出了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规范了裁量标准的实施程序,特别是注重加强对行政裁量实施的监督管理,提出了5条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将有利于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促进公正执法,遏制执法腐败。

  亮点二:裁量基准内容全面,涵盖自然资源执法5大方面

  这次裁量基准的制定,适应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系统职责调整变化,紧密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和行政执法实际,内容包括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规划5个方面,涵盖了我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的全部内容,在历次裁量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制定中,这次制定是内容最丰富、最全面的一次,也是首次制定出台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和规划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填补了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空白,对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提供了全方位依据和遵循。

  亮点三:凸显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对严格保护耕地、防止非法占用耕地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土地类裁量基准制定中,处处体现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措施。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等,只要涉及耕地,都按照最高裁量标准予以罚款。比如,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按最高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亮点四:土地类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2021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问题罚款标准进行了大幅调整,比如: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罚款额度由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调整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处以罚款的,罚款额由原来的土地开垦费2倍以下调整为5倍以上10倍以下。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各类罚款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在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中,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条例要求,各类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的处罚额度都有大幅提升。

  亮点五:加强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本次《裁量办法》《裁量基准》制定中,注重促进公正执法,减少执法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裁量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性后果、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等3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等3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裁量基准》中对有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情节的,违法程度都界定为一般,处罚裁量按最低标准实行。

  亮点六:注重增强可操作性

  裁量基准制定的一项重要意义,便是增强上位法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罚款区间,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一般、较重、严重的类别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违法程度为一般,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非法转让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违法程度为较重,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程度为严重,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50%。《裁量基准》制定既合理划分了罚款额度的区间,又为市县细化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留有空间,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引,增强了可操作性,提高执法精细化水平和行政效率。

  亮点七:首次对并处罚款“可以”表述予以界定

  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等多个处罚条款中,对罚款的表述为“可以并处罚款”。由于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款额度大幅提升,是不是处以罚款成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关注点。什么情况下要处以罚款、什么情况下不处以罚款?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次《裁量基准》制定中,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规定积极配合整改的,处罚时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配合查处整改的,处罚时并处罚款。这既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又能促进违法主体积极配合查处整改。

  亮点八:海洋类裁量基准——把用海预审意见作为重要情节

  本次海洋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把用海预审意见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用海预审意见,虽不是最终行政许可,但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项目用海的主要和关键条件进行的审查认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项目用海一定程度上的许可。体现了用海单位的依法用海意识和行政许可意识,也体现了用海单位对法律和行政部门的尊重,可以认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为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次修订的裁量基准,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取得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的,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较轻处罚,切实体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亮点九:测绘地理信息裁量基准——助力地理信息规范化建设

  本次测绘地理信息类裁量基准为《测绘法》修订后首次制定出台,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各项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新增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将有力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比如,近年来卫星导航定位服务需求旺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快速发展,但也存在基准站建设无序发展、统筹不足、数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测绘地理信息裁量基准对违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和基准站的运行维护、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处罚裁量基准,规范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标准,为高标准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打下良好基础。为促使互联网地图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正确表达国家版图,新修订的测绘地理信息裁量基准首次对违反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处罚的裁量基准予以明确,将促使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

  亮点十:规划类裁量基准——执法主体分散但裁量基准统一

  机构改革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增加了规划行政管理职能,但市(县)级层面规划执法主要分布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且省级未制定过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基层行政执法带来诸多不便。本次裁量基准制定新增6条规划类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为基层行政处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1073232615826040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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