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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4号)。

  一、背景依据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目标任务

  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分三个方面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和强化土地储备监测监管。具体为:

  (一)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规范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一是合理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各地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二是严格储备土地入库审核,明确纳入土地储备的条件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产权清晰的土地。三是重视储备土地管护和前期开发工作,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并组织开展前期开发,促进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为政府“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四是统一组织储备土地供应,完成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并及时完成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办理。

  (三)强化土地储备监测监管。

  一是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机构信息、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信息。二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业务实施动态监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本辖区内的系统信息填报情况。三是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四、涉及范围

  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和土地储备机构。

  五、操作方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关键词诠释

  土地储备: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储备土地:指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10716283295873110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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