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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文件,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明确要求“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协议出让矿业权,其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基准价水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文进一步规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由厅资源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矿管处参加,历时近一年时间。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一、基准价制定过程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厅自2017年底就启动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2018年省厅重点工作,祖厅长十分重视基准价制定工作,明确制定原则、协调内外部关系、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处、矿管处等处室密切配合,落实项目经费、确定矿种,共同开展调研,提出指导意见。项目承担单位省地质资料馆和省地调院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工作

选择省地质资料馆和省地调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成立了基准价制定项目组,参加业务培训,收集有关省份基准价成果资料和省内有关资料,开展基准价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基准价制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探索性强,无规范可依。为借鉴其他省基准价制定经验和做法,2018年2月底,省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人员赴河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调研、学习基准价制定的思路和工作方法等内容,为我省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方案制定和审查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 承担单位进一步收集了河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浙江、湖北、湖南、广西、福建、海南、云南、甘肃、青海、重庆、江西等省(市)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成果资料,并收集分析省内34个矿种资源赋存特征、开发利用现状、产品市场信息,编制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时间安排等。根据我省矿业权发展的需要,我省选择了煤、铁、钛、铜、铅锌、金、锶、石榴子石、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蛇纹岩、硫铁矿、芒硝、岩盐、磷、石膏、方解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砂岩、建筑用砂、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膨润土、砖瓦用粘土、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片麻岩、地热、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共34个矿种。厅有关处室和承担单位通过两次讨论、研究,形成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8年4月18日,省厅组织国内知名矿业权评估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了审查,审查会邀请原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省财政厅有关处室领导到会指导、把关,专家和领导对工作方案给予充分肯定,同意通过工作方案。为基准价制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制定成果及审查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项目组在对以往价款评估结果和模拟评估报告结果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矿种的具体情况,分质量、开采条件、区位,细化具体的基准价标准;对每个矿种按资源分布情况、以往矿业权评估情况和周边省份基准价调查情况、模拟评估结果、对比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等四个方面内容编制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报告,确定了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提交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研究报告和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成果(初稿),厅有关处室和项目组进行了两次讨论、研究。2018年7月承担单位提交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研究报告(送审稿)和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建议方案及使用说明。

2018年8月1日,省厅邀请原部储量司领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有关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成果进行了审查。专家组同意通过该基准价制定成果,认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成果可作为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工作的依据。专家组提出了两条修改意见:一是将采用可采储量和资源储量两套基准价单位标准改为资源储量一套单位标准;二是根据中等偏低原则,对铁、钛、铜、铅锌、金、锶、石榴子石、硫铁矿、方解石、高岭土、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石膏等13个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标准进行重新测算。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研究报告和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及修改

2018年8月23日,省厅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有关地勘单位和部分矿山企业正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2份。项目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为进一步充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9月20日,省厅在南京召开座谈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部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负责人,会议介绍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情况和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了座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淮安的芒硝、盐矿企业还给省厅提出了书面意见报告,并通过省矿业协会反映芒硝、岩盐的矿业权基准价偏高问题。会后,项目组对基准价进行了第二次讨论、研究,根据矿山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等数据,对二氧化碳气、岩盐、芒硝再次测算,基准价标准较之前略有降低。

二、主要成果

主要成果包括:我省34种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附表1),27种一、二类矿产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附表2)和7种矿产的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附表3)。

本次基准价制定矿种较为全面,部、省、市、县四级发证矿种基本覆盖,基准价成果充分考虑了我省矿产资源的禀赋条件特点、矿业权价款评估历史数据的衔接、省内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因素,按照中等偏低原则进行测算。与周边省份对比,我省金属矿基准价中等偏低、非金属矿种基准价偏高,与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特征符合。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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