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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保证成果质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21〕21号);

  (四)《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31号);

  (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共20条,主要对普查项目验收实施主体、验收程序、验收期限、验收内容与主要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总则部分。前三条提出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验收原则。

  二是明确验收范围。第四条明确普查项目的验收范围为经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普查范围。

  三是明确验收实施主体。第五条明确普查项目验收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是明确验收依据和验收重点。第六条明确验收依据的技术文件以及验收的重点内容。

  五是明确验收程序。第七条明确普查项目的验收程序,实行包括县级项目验收、设区市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项目验收与省级项目验收三个环节。

  六是规定验收申请与组织验收期限。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各级验收实施主体向上级提交验收申请的期限以及收到验收申请后验收实施主体组织开展验收的期限。

  七是明确验收的两个阶段。第十二条明确了普查项目验收分为数据检查和会议验收两个阶段。

  八是明确验收数据检查阶段的通过条件。第十三条明确对数据检查阶段验收的通过条件。

  九是明确数据检查应委托的检查单位条件。第十四条明确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应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或具有同等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并出具质量检验(检查)报告。

  十是明确会议验收相关要求。第十五条明确验收会议的组织部门与参加部门以及主要会议议程。第十六条明确专家组组成人员要求。第十七条明确普查项目验收结论由专家组表决决定。

  十一是明确验收通过或未通过后事宜。第十八条明确普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返修与再次申请等流程。第十九条明确项目通过验收的提交正式成果事宜。

  十二是附则部分。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四、实施时间

  《验收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张碧帆

  电话:0571-88877257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7/22/art_1229101716_24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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