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矿泉水是优质健康水资源、地热是清洁能源,都是促进人民群众提高生活品质的优质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推进勘查开发利用,对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矿泉水、地热资源需求刚性增长,当前我省矿业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开采规模准入过高等问题凸显,束缚了市场活力,影响了矿业权市场建设,迫切需要加快解决。同时,国家能源局等《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提出,要推动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持续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确定开采限量、矿业权。2021年新颁发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提出,对地下水开发实施年度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矿业权管理需要,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完善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出台相关制度。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能源局等《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3部分,共10条意见:
(一)加强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管理。一是加强矿业权设置管理。确需开发利用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确需新出让矿泉水、地热商业性勘查探矿权的,应完成可行性勘查阶段,在查明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范围、出水量,满足开采设计需要后方可出让。二是加强勘查项目综合论证。综合考虑地热资源和矿泉水水源地分布、保护区划定条件、规模化开发等因素,以水源地整体勘查为导向,经综合论证后,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探井、开采井井位。三是加强水质评价和保护区划定管理。勘查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勘查规范开展水质评价工作。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不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的,不再参与资源评价。四是规范勘查成果评审验收。新开项目勘查成果,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依据。已设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内已有开采井水温、水量变化较大的应进行储量核实。矿泉水开采井以Ⅱ级保护区范围圈定,地热开采井按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圈定。
(二)加强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一是完善开发规模准入。对水温大于等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对水温小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50立方米。设置矿泉水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采矿权设置的相关工作。二是规范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单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矿区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多(群)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各区块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三是完善采矿权出让管理。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四是完善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可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强化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开采过程动态监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已设采矿权开采过程中的动态监测工作,建立数字化在线监测平台,实现开采过程中的实时动态监测。二是打击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强化已封深井巡查督查,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等行为。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10月-2022年3月,《通知》征求了省生态厅、水利厅意见及省厅相关处室和全省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12家单位和个人27条反馈意见。在反馈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23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吕晓澜
电 话:0571-88877881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3/30/art_1229101716_2399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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