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始终坚持以高 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做为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近几年来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意见,全力推动我省标准化改革。2021年7月30日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标准化工作纳入省政府考核内容。为贯彻实施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经研究,决定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四)《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0〕10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三个部分共十六条。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鼓励政策、管理职责。第二部分是职责分工,包括第五条,主要明确省厅机关各处室、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职责。第三部分是自然资源地方标准的管理事项、工作流程及内容,包括第六条至十六条,主要规定自然资源地方标准的申请、审查、报送、评估等管理事项和内容,使地方标准管理流程更为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3至12月7日,《办法》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共20条,采纳意见11条,未采纳意见9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刘杰
电话:0571-88877223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12/27/art_1229101716_2385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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