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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规定》(浙自然资规〔202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测绘成果汇交工作是《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赋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对我省测绘成果汇交形式、内容与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需要对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方式、时间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随着测绘成果服务的数字化改革积极推进,明确汇交的流程、方式和内容等是实现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有序、规范的基础,也是实现测绘成果汇交“跨省通办”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制定全省统一的规定以规范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测绘法》

  (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四)《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61号)

  (六)《关于配合做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跨省通办”事项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地信函〔2021〕60号)

  (七)《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数据规范》(试行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2021年8月公布)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4条,主要对测绘成果汇交职责分工、汇交内容、汇交主体、汇交方式、汇交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管理职责。《规定》第二条明确了省、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测绘成果汇交的管理职责,汇交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九条,测绘成果汇交是测绘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管理职责的明确,理顺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机制。

  (二)明确汇交内容。《规定》第三、四、五、六条明确了成果汇交的具体内容。根据《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关于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内容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跨省通办”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我省需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包括范围、分类、形式等方面,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在测绘成果目录分类上新增我省特有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类别。

  (三)明确汇交主体和方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主体和分级汇交的方式。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一条、《浙江省成果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副本和目录;地方财政投资或者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副本或目录。测绘成果目录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汇交。

  (四)规定汇交时限。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成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七条明确了项目出资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的时限;第十一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汇交的时限要求。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7月29日至12月3日,《规定》征求了相关处室(部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分测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9条意见。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5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朱敏

  电话:0571-88877511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1/12/27/art_1229101716_238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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